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开展一次系统全面的清理。按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
社会各界可以对照以下8个方面的清理标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1979-2018年制定的193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1.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或者因法律、行政法规修订、修改导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
2.因机构改革后涉及机构名称、职能变化的;
3.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
4.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5.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
6.不符合疫情依法防控要求,需要弥补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短板的;
7.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8.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社会各界提出清理意见,请填写法规清理意见表,写明需清理的法规名称、总体意见、理由,有条件的还可以提出修改方案。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zjrdfgwb@163.com,如有书面材料的,请寄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联系电话:0571-87050754
附:1.法规清理意见表
2.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文本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